保險公司在處理我們公司的火險理賠時,要求要將火災後的殘值商品交給公證人找的殘值商後,由殘值商先支付殘值現金給我們,而後保險公司扣除殘值後給付保險金給我們公司,該作法是否合法,是否為實務上常態的做法,我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先給付全額給我們,我們再交出殘值商品嗎?可以怎麼做?
當事人公司因火災事故申請火險理賠,保險公司要求先將火災後殘值商品交付予公證人指定之殘值商,由殘值商支付殘值金額後,保險公司再扣除殘值後給付保險金。當事人欲確認此作法之合法性及實務作法,並詢問是否可要求先獲得全額理賠。
依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公證人應具有法定權限進行損失評估及理賠處理。
依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當事人對受損商品具有保險利益,應有權參與殘值處理過程。
協商建議
權益保障措施
替代方案
考量本案涉及保險理賠程序,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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