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三月份的時候需要付房租 房租費4305 我那時3/25給她2500 她事後向她朋友借4305讓她朋友墊付 並且讓我去還這筆錢 我當時答應下來 但借錢的人不是我 並且後來前女友還一直向我要求剩餘的2000塊說我欠她的 本來就應該去還她
本案涉及借貸關係與債務清償問題:
關於2,500元給付,該筆款項已完成給付,前女友無權要求額外2,000元。
考量4,305元借款係前女友與其朋友間之借貸關係,建議說明當事人並非該借貸契約當事人,故無法律上之清償義務。
建議當事人未來進行金錢往來時,應保留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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