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房租代墊糾紛

前女友三月份的時候需要付房租 房租費4305 我那時3/25給她2500 她事後向她朋友借4305讓她朋友墊付 並且讓我去還這筆錢 我當時答應下來 但借錢的人不是我 並且後來前女友還一直向我要求剩餘的2000塊說我欠她的 本來就應該去還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借貸關係與債務清償問題:

  1. 前女友需支付房租4,305元
  2. 當事人於3/25提供2,500元予前女友
  3. 前女友向朋友借款4,305元支付房租
  4. 前女友要求當事人償還朋友4,305元及另外2,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關係認定

  1. 當事人與前女友間2,500元之給付
  •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 本案當事人與前女友已非夫妻關係,應適用一般債務清償原則
  • 該筆2,500元應屬贈與或借貸性質,需視當時雙方合意而定
  1. 前女友與朋友間4,305元借貸
  • 此借貸關係僅存在於前女友與其朋友之間
  • 當事人並非該借貸契約之當事人
  • 當事人雖口頭承諾代為清償,但應視為道義上承諾,不具法律拘束力

二、債務承擔效力

  1. 代償承諾效力
  • 當事人雖曾口頭承諾代為清償,但未經正式契約約定
  • 該承諾應不構成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債務承擔
  1. 額外2,000元債權主張
  • 前女友主張之2,000元債權缺乏法律依據
  • 原2,500元給付已完成,無額外給付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對前女友
  • 明確表明已給付2,500元之事實
  • 保存轉帳或付款證明
  • 說明無額外給付2,000元之義務
  1. 對前女友朋友
  • 說明非借貸契約當事人
  • 建議直接向債務人(前女友)請求清償
  1. 預防措施
  • 未來金錢往來應保留書面證明
  • 避免輕易承諾代為清償他人債務
  • 建議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1. 關於2,500元給付,該筆款項已完成給付,前女友無權要求額外2,000元。

  2. 考量4,305元借款係前女友與其朋友間之借貸關係,建議說明當事人並非該借貸契約當事人,故無法律上之清償義務。

  3. 建議當事人未來進行金錢往來時,應保留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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