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未借款遭他人追討債務

不是我向別人借錢 但對方找我要錢 我跟他按時間這樣也要還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表示未曾向他人借款,但對方卻主張債權並要求還款。

貳、法律分析

一、債權關係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309條規定,債之關係須有法律上原因始得成立。本案若當事人確實未曾向對方借款,應不構成債之關係。

二、時效問題

  1.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3. 即使對方主張有借款事實,其請求權仍應受時效限制。

三、舉證責任

  1. 主張債權存在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2. 對方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3. 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其債權主張應難以成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行動

  1. 以書面方式明確否認債務關係
  2. 保留所有與對方往來之通訊紀錄
  3. 避免為任何可能被解釋為承認債務之行為

二、法律途徑

  1. 若遭受不當討債,可依法提出告訴
  2.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預防措施

  1. 未來進行任何金錢往來時,應保留書面證據
  2. 避免口頭承諾或不明確的金錢關係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否認借款事實,且對方需就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

  1. 明確表達否認債務立場
  2. 要求對方提出債權存在之具體證據
  3. 若遭受不當討債手段,應立即尋求法律途徑保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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