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甲在乙經營的電動滑板車店看到一台電動滑板車S,很是喜歡。乙表示可以優惠價15,000元出售給甲,甲表示同意,但要明天才能提款付價金。翌日,甲從母親丁的抽屜拿自己郵儲帳戶的提款卡,到附近超商提款16,000元後,來到乙的店中付款、取車。因甲外表成熟,乙未曾詢問甲的年齡。 甲回家後,正喜悅開箱之際,被丁瞧見,問明原委。丁覺得在馬路上騎用電動滑板車危險,自己好不容易生養這個獨生子,對甲表示反對他買電動滑板車,可以改買其他商品,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 問題: 一、在上述案件事實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二、甲是否已經取得S的所有權? 三、如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乙得否拒絕?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為15歲未成年人,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案中,購買電動滑板車非屬日常生活所必需,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案買賣契約應經丁之承認始生效力。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本案中,雖已完成交付,但因基礎契約效力未定,所有權移轉應暫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同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關於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該契約效力應處於未確定狀態。
考量所有權移轉係基於買賣契約,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甲應尚未取得電動滑板車之所有權。
關於退貨退款請求,乙不得拒絕丁之拒絕承認,應配合辦理退貨退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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