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三輪車遭扣留 生財工具爭議案

今天有一個案件,為兒子載著老母去賣菜,再賣完菜後回去路上,因三輪車沒排照而被警察當場扣留走,導致其生財工具被奪取,且兒子表示該市場每個人都如此,並不知有違法,後續警察拖走三輪車後,年邁的母親只能拖著佝僂的身軀跛腳走回家,請問該做法是否有違法的疑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男子使用未領有牌照之三輪車載送年邁母親賣菜,遭警方當場查獲並扣留車輛。案件重點如下:

  1. 三輪車未經登記領用號牌即行駛道路
  2. 該車為當事人主要生財工具
  3. 當地市場商販普遍使用未領牌照三輪車
  4. 扣車造成年邁母親需步行返家之困境

貳、法律分析

一、警方扣留行為之合法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用牌照行駛者,應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本案三輪車未領用牌照即行駛,警方應有扣留之法定權限。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檢視

  1.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

    •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 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3.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參、處理建議

一、當事人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2. 向警方陳情,請求考量實際情況給予改善期限
  3. 尋求當地民意代表協助溝通

二、建議警方採取之措施

  1. 考量比例原則,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2. 採取漸進式執法方式
  3. 協助安排臨時替代運輸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違反,建議:

  1. 警方應審慎衡量執法手段之必要性與適當性
  2. 考量當事人為弱勢營生者,建議給予改善期限而非立即扣車
  3. 地方政府應研議專案處理方案,協助類似案件之合法化過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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