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詐欺被告 有三條 同個帳戶的問題 直說的話我是人頭戶 *前年我21歲,他大我9歲,因為年紀小剛出社會,我爸在2月底過世,加上過往有心理疾病,當時工作狀態不好,前男友告知我有賺錢的門路,但也有問他是否有法律疑慮,他告訴我只是博弈公司金流太大需要不同戶頭做匯款提款因為有上限,並且也能讓公司金流養我的信用以後開戶辦卡方便等等。至於博弈相關法律問題與我無關,我不會有影響。 他應該不是公司的人 但我從未與所謂博弈公司對接過,都是透過他,並且對話紀錄裡他有提到「我跟公司說了以後你的部分只能對我」這句 想去地檢署直接提告前男友誘騙我販賣戶頭 甚至可能使用者根本是他 已蒐證 基本上為對話紀錄 想請問提告罪名應是什麼? - 我知道承認了販賣會被視為詐騙集團一員,但我就是想透過提告證明我是被誘騙(以公司金流大不夠每日匯款提款上限美名,並告知提供賺錢機會)藉此在我的案件法庭上作證我並非有意幫助詐騙集團可以嗎?因為有問過別的網路資訊說 我應該處理好案件才能向前男友求償精神損失、工作影響等等(有憂鬱症焦慮症病史,案件期間懷孕流產兩次)?並且說明不支持提告,因為佐證我幫助詐欺(但我在法庭上也打算承認 並說明當時父親過世+剛出社會+與前男友相差9歲+精神病史,並且以上影響工作能力與薪資才被成功誘騙販賣 藉此證明非故意販賣
當事人於21歲時,因父親過世、有心理疾病病史且工作狀況不佳等因素,在前男友(年長9歲)誘騙下,提供銀行帳戶供所謂「博弈公司金流」使用,目前面臨三項詐欺案件指控。當事人欲對前男友提出刑事告訴,並希望能在自身案件中主張被害人地位。
洗錢防制法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當事人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應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行為。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可能性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可能獲得減輕其刑之機會。
告訴權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可能以被害人身分對前男友提出告訴。
可能涉及之罪名 前男友之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收集他人帳戶之罪。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違反,建議應以處理自身刑事案件為優先。同時,基於前男友可能涉及以詐術使人交付帳戶之行為,建議在確保自身權益的前提下,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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