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天天用自殺威脅其他家人做他想做的事情,後來發現沒人想理他之後,開始瘋狂暗示如果自己陷入危險其他人不作為也是不作為犯,有刑責。 想請問具體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家人真跑去自殺了,我們其他親屬有刑責嗎? 我自己認知上,如果發現喝農藥不送醫算是"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但如果咻一聲直接跳樓現場死亡了應該不能防止吧。 還是家人天天預告自己要自殺,他的親屬就無時無刻算是能防止他自殺? 另外想請問有相關案例的判決書嗎,謝謝
本案涉及家人長期以自殺威脅要求其他家人配合其意願,並暗示若其自殺,其他家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而須負刑事責任。主要爭點為:
依據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構成犯罪之結果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作為犯的成立應符合:
考量本案情況,若家人真發生自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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