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證據能力爭議案

逃逸移工甲深夜至便利商店偷取麵包飲料等當場食用,但被店員 A 發 現,抓住不讓其離去,並立刻報警前來處理。隨後警察 B、C 趕到該店, 準備將甲帶回偵訊移送,此時甲突然抓起店裡貨架上的酒瓶,朝正要對 其上銬的 B 臉部砸過去,B 瞬間血流滿面,C 見狀立即將甲制伏在地, 強制帶回派出所。警察 B、C 回到派出所內,由 C 對甲進行偵訊,另一 警察 D 製作筆錄。由於 C、D 當時還要協助處理 B 的傷勢,在氣憤慌亂 情況下進行偵訊與製作筆錄,因而疏忽忘了予以全程錄音錄影。 問該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理由何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逃逸移工甲在便利商店行竊被發現後,對警察B施以暴力傷害,後被警察C、D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但因處理B的傷勢而未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警詢程序合法性之檢討

  1. 警詢程序應遵循之法定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前述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應準用
  1. 本案警詢程序之瑕疵:
  • 警察C、D未對甲進行全程錄音錄影
  • 未於筆錄中記明有何急迫情況致無法錄音錄影
  • 警方在氣憤慌亂情況下進行偵訊,可能影響詢問之客觀性

二、急迫情況之認定

  1. 本案情況分析:
  • 警察B確實受有傷害需要處理,但此種情況應不構成無法錄音錄影之急迫情況
  • 警察C、D仍有其他選擇可先妥善處理B的傷勢後再進行合法詢問
  • 未錄音錄影係出於主觀情緒因素,非客觀上無法進行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本案警詢筆錄應重新製作:
  • 應依法全程錄音錄影
  • 確保詢問人員保持客觀中立態度
  • 詳實記載詢問過程
  1. 未來類似案件之處理原則:
  • 應優先處理緊急傷患情況
  • 待情況穩定後再進行合法詢問
  • 確實遵守法定程序要求

肆、結論

考量本案警詢筆錄未依法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且未記明具體急迫情況,該警詢筆錄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建議重新依法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以確保程序正當性及保障被告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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