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告訴乃論案件中,當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告訴時,警察是否具有逮捕權限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為告訴權之基本規定。告訴乃論罪應以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然而,對於告訴乃論罪,在無告訴的情況下,應認為偵查條件尚未成就。
考量告訴乃論罪之性質,在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情況下,警察原則上不應執行逮捕。建議警察應向相關當事人說明法律規定,待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後,始得依法進行相關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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