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和解後對方不履約並涉及個資糾紛

被前曖昧對象偷錢 後來對方提出想和解 當天雙方各帶一名證人到場寫了借據 後來對方開始搞消失不準時還錢 都要找到他家人 他家人才勉強願意幫忙給 還在我上班的地方造謠影響我的聲譽 後來在社群公開他 對方告我洩漏個資 對於對方偷竊沒有實質證據 談完和解當天達成共識願意把聊天記錄刪除 想請問遇到這樣的事情有什麼解決方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遭前曖昧對象涉嫌偷竊金錢(無實質證據)
  2. 雙方後續在證人見證下簽立借據達成和解
  3. 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需透過其家人催討
  4. 債務人在當事人工作場所散布不實言論
  5. 當事人在社群媒體公開債務人資訊,遭控告洩漏個資
  6. 雙方曾約定刪除相關聊天記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權關係
  • 雙方已簽立借據,應可依民法第739條之規定認定為有效之債權契約
  • 有證人在場見證,得增加借據之證明力
  1. 名譽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對方在工作場所散布不實言論,應可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個資法責任

  1. 個資保護規範
  •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在社群媒體公開對方資訊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債務追討
  • 保存借據正本及證人聯絡方式
  • 建議採取合法催討程序,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名譽受損問題
  • 蒐集工作場所相關證據
  • 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個資爭議處理
  • 立即移除社群媒體相關貼文
  • 避免再以類似方式處理糾紛
  • 如遭提告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債務關係已有借據為證,建議循法律途徑請求清償
  2. 關於名譽損害問題,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建議蒐證後提起訴訟
  3. 有關個資爭議,應立即停止相關違法行為,並尋求合法救濟管道
  4.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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