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公然侮辱案追訴期限認定

案件:今天得知自己一年前在高中任教時曾在課堂上被學生在教室內比中指(有影片),看到網路上說公然侮辱的追訴期是六個月,想請問所謂六個月是「自當事人知悉時算起」還是「公然侮辱事實發生時算起」,我現在還能不能提告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教師於一年前任教時遭學生在課堂上比中指(有影片為證),現今始知悉此事,欲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需確認追訴期間之起算點及是否仍可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行為態樣
  • 學生在課堂上對教師比中指之行為,應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 在教室內當眾為之,具有「公然」性質
  • 比中指之行為應屬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侮辱行為
  1.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告訴期間之分析

  1. 告訴期間起算點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
  • 本案追訴期間應自教師知悉影片內容及行為人身分之日起算
  1. 本案適用
  • 若教師確實於今日始知悉此事實及行為人,則應仍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
  • 縱使侮辱行為發生於一年前,只要在知悉日起6個月內提告,仍可行使告訴權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包括影片檔案及目擊證人證詞
  • 確認行為學生身分
  • 於知悉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1. 替代處理方式
  • 可考慮透過學校行政管道處理
  • 若學生願意誠懇道歉並承諾不再犯,可考慮和解方式處理
  • 建議知會學生法定代理人參與處理過程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

  1. 確實記錄知悉日期,以便日後舉證
  2. 於知悉日起6個月內完成告訴程序
  3. 妥善保存影片等相關證據
  4. 可同時考慮透過學校行政途徑處理,以維護教育尊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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