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石砸死駕駛之故意過失認定

某甲一時好玩,朝路邊路過車輛亂丟石頭,不幸砸死正在駕車的乙,見情況失控便逃逸回家,一日後於住家內被警方逮捕,供稱一時興起好玩往路邊行駛車輛丟石頭,不是有意要殺人,問某甲該當何罪,違反何種錯誤理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因一時好玩,朝路邊行駛車輛丟擲石頭,導致駕駛乙死亡。甲見狀逃逸,一日後在住家被逮捕,供稱非故意殺人,僅是一時興起好玩。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故意殺人罪
  • 甲雖辯稱「一時好玩」、「非故意殺人」,但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以故意論。
  • 本案中甲向行駛中車輛投擲石頭,依一般經驗法則,應可預見此行為極可能造成駕駛死傷。
  • 甲對此危險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仍執意為之,應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
  1. 錯誤理論之適用
  • 本案涉及「客體錯誤」,屬於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之型態。
  • 甲投擲石頭雖非針對特定對象,但其行為確實造成乙死亡。
  • 依實務見解,此種情形仍應論以故意殺人罪。

二、其他相關責任

甲於致死後逃逸,可能涉及: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提起公訴。
  2. 另依刑法第185條之4論以肇事逃逸罪。
  3. 兩罪應依數罪併罰規定處斷。

肆、結論

  1. 關於甲朝路邊車輛丟擲石頭致死行為,應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論以殺人罪。
  2. 考量甲逃逸行為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建議一併追訴。
  3. 建議檢察官以殺人罪及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並依數罪併罰規定處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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