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守則規定因業務需求,要求員工於週六週日配合加班之合法性疑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為法定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剝奪勞工此項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工作守則若強制規定例假日工作,應屬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基本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因此休息日加班應另行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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