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轉任降薪與留任獎金爭議

我是從母公司借調至子公司的員工,原有與母公司簽訂留任協議並領取獎金 現在子公司要求我們轉任子公司,方案內容如下: 【案三】正式轉任子公司(與 母公司 切割):領取 母公司 退休金或資遣費、子公司特別獎金及留任獎金,並與子公司簽訂服務三年之契約,若未服務滿三年,則依未滿三年之比例,依比例返還上述 母公司/子公司發放之金額。 依案三,您將安排在子公司原單位職務,依子公司的薪資制度月全薪為xxx元。另可領取子公司特別獎金xxx 元,母公司 資遣費或退休金由 母公司 提供。 其中想問 1. 月全薪的數字比原先在母公司少了一筆叫做年獎預支的金額,整體落差很大 2. 與母公司簽訂的留任協議中的留任獎金,是否因為轉任失效,還是仍然需要償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原為母公司員工,與母公司簽有留任協議並領取留任獎金。現因業務需求被借調至子公司,子公司要求轉任並提出方案,包含:

  1. 需與母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
  2. 與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承諾服務3年
  3. 可領取子公司特別獎金及留任獎金
  4. 若未服務滿3年需按比例返還相關獎金
  5. 新薪資結構取消原有年獎預支,導致整體薪資降低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調整問題

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時,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本案薪資調整應考量:

  1. 轉任子公司應屬組織調整行為,不應對勞工造成不利變更
  2. 取消年獎預支導致實質薪資降低,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精神

二、留任協議效力問題

關於留任協議效力,應考量:

  1. 原與母公司簽訂的留任協議屬獨立契約關係
  2. 除非協議中明確規定轉任子公司的處理方式,否則原協議應仍具有效力
  3. 轉任子公司造成與母公司勞動契約終止,但不當然導致留任協議失效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與公司協商以下事項:
  • 保留原有薪資結構或提供合理補償方案
  • 明確約定留任協議之效力及處理方式
  • 要求提供書面說明轉任條件及相關權益保障
  1. 如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
  • 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主張資遣權益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轉任涉及薪資結構變更,建議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維持原有薪資水準或提供合理補償。

  2. 關於留任協議效力問題,建議要求母公司提供明確書面說明,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

  3. 建議在簽署新約前,詳細審閱所有條款內容,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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