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言論是否違反保密條款爭議

我入職時有簽保密條款,之後離職時有說上司的相處情形 離職原因,對上司的看法。 很雖的是,那個已經離職的同事跑去給前上司說,前上司說他有截圖,他說我入職有簽保密條款,他認為這樣有違反保密條款,因為內容有提到第三人,就是他,他希望不要再提,好聚好散。 我想問這有違反嗎?又不是營業秘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任職期間簽署保密條款,離職後與他人討論前上司的相處情形及離職原因。前上司透過其他離職同事得知此事,並表示此行為可能違反保密條款,要求當事人停止相關言論。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分享工作經驗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誹謗責任之判斷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若僅係分享個人主觀工作經驗,應不構成誹謗。

三、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與保密約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保密義務應以保護雇主正當營業利益為前提。本案所涉及之言論內容應不屬於營業秘密範疇。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保密條款具體內容
  • 確認保密義務範圍是否明確包含個人工作經驗分享
  • 評估所述內容是否涉及公司營業秘密
  1. 建議回應方式
  • 說明所分享內容僅為個人工作經驗
  • 強調未涉及公司營業機密
  • 表達願意進行善意溝通
  1. 未來注意事項
  • 避免涉及具體個人隱私資訊
  • 謹守不洩露營業秘密之界限
  • 以客觀方式表達個人經驗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所分享內容主要為個人工作經驗,應不涉及營業秘密,建議可與前雇主進行溝通說明,但無須過度擔憂法律責任。惟未來在分享工作經驗時,應注意避免涉及足以構成誹謗之內容。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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