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職時有簽保密條款,之後離職時有說上司的相處情形 離職原因,對上司的看法。 很雖的是,那個已經離職的同事跑去給前上司說,前上司說他有截圖,他說我入職有簽保密條款,他認為這樣有違反保密條款,因為內容有提到第三人,就是他,他希望不要再提,好聚好散。 我想問這有違反嗎?又不是營業秘密。
當事人於任職期間簽署保密條款,離職後與他人討論前上司的相處情形及離職原因。前上司透過其他離職同事得知此事,並表示此行為可能違反保密條款,要求當事人停止相關言論。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分享工作經驗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若僅係分享個人主觀工作經驗,應不構成誹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保密義務應以保護雇主正當營業利益為前提。本案所涉及之言論內容應不屬於營業秘密範疇。
考量當事人所分享內容主要為個人工作經驗,應不涉及營業秘密,建議可與前雇主進行溝通說明,但無須過度擔憂法律責任。惟未來在分享工作經驗時,應注意避免涉及足以構成誹謗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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