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從母公司借調至子公司的員工,原有與母公司簽訂留任協議並領取獎金 現在子公司要求我們轉任子公司,方案內容如下: 【案三】正式轉任子公司(與 母公司 切割):領取 母公司 退休金或資遣費、子公司特別獎金及留任獎金,並與子公司簽訂服務三年之契約,若未服務滿三年,則依未滿三年之比例,依比例返還上述 母公司/子公司發放之金額。 依案三,您將安排在子公司原單位職務,依子公司的薪資制度月全薪為xxx元。另可領取子公司特別獎金xxx 元,母公司 資遣費或退休金由 母公司 提供。
當事人原為母公司員工,經借調至子公司工作。子公司現提出轉任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本案應屬勞動契約主體變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得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轉任。
關於服務年限及返還條款之約定: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相關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本案可參照此精神處理年資結算。
新薪資制度如造成實質不利益變更,勞工可能依法主張: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主體變更,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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