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個女生合租一間房子 是用他的名字承租的 後來我們退租要賠錢跟房東 是我先付了這個錢 他後來在訊息上說他只願意賠六千 我同意了 但他現在封鎖我 怎麼辦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女性承租人透過訊息同意支付6,000元,應已構成有效的債務承諾。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本案中女性承租人因當事人代為支付賠償金而受有利益,應返還其應分擔部分。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考量本案女性承租人已透過訊息承諾支付6,000元,應構成債務承諾,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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