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間預售屋,近期已到交屋階段,但交屋日期延遲了五天,超過了使用執照下來的六個月內交屋標準,請問延遲的這五天我可以申請延遲利息嗎?我要如何向代銷及建商申請?他方給予的回覆是他們是在六個月內通知交屋不包含此標準?目前我還沒有付尾款,請問我要先付尾款才算,他們延遲交屋嗎?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建商應屬預售屋銷售者,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建商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個月內完成實際交屋,而非僅以通知交屋為已足。
本案建商雖主張已於期限內通知交屋,但實際交屋日期仍延遲5天,應認定構成遲延。
買賣雙方就尾款支付與交屋應負同時履行之義務。
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於建商完成交屋義務前,得暫時拒絕支付尾款。
建議以書面向建商主張遲延利息,計算基礎為已繳納之房地價款。
遲延利息之計算期間應為超過法定期限之5天。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建商表明遲延事實。
要求建商承認遲延責任並同意給付遲延利息。
於達成協議後,再同時履行尾款支付及交屋程序。
考量本案建商延遲交屋可能涉及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建議:
積極主張遲延利息之權利。
保留相關往來文件作為證據。
於實際交屋時詳細檢查房屋狀況並製作書面紀錄。
必要時得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3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反映,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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