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間預售屋,近期已到交屋階段,但交屋日期延遲了五天,超過了使用執照下來的六個月內交屋標準,請問延遲的這五天我可以申請延遲利息嗎?我要如何向代銷及建商申請?他方給予的回覆是他們是在六個月內通知交屋不包含此標準?請問我方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建商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超過六個月期限五天才交屋,當事人欲主張遲延利息,但建商辯稱其已在六個月內通知交屋即符合規定。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0條第3項規定:「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
交屋應以實際交付房屋為準:
關於本案延遲交屋爭議,建議當事人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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