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修復賠償二審訴訟爭議

有關修復漏水一審原告已184、191、195、767、及820做請求權基礎,並於一審取得85%勝訴,二審主張被告未重複揭露漏水點導致鑑定報告未充分揭露,鑒請法院二審以191推論被告不利,並依據原告請求金額全額賠償,被告是否還有能主張的防禦請求權基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建物漏水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一審以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195條、第767條及第820條為請求權基礎,獲得85%勝訴判決。二審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整揭露漏水點影響鑑定結果,請求法院以民法第191條推定被告不利,並請求全額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舉證責任之抗辯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被告應可主張:

  1. 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能證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應可免除賠償責任。

二、過失相抵之主張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告可主張:

  1. 若原告於損害發生或擴大時亦有過失,可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2. 依第217條第2項,若重大損害原因被害人未預促注意或怠於避免,應可主張與有過失。

三、共有物管理之抗辯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主張:

  1. 共有物之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依第820條第5項,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舉證已盡管理維護義務:
  • 提出定期檢修、維護紀錄
  • 證明已採取防範措施
  • 舉證漏水可能係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1. 主張過失相抵:
  • 舉證原告於發現漏水後未即時通知或採取防範措施
  • 請求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金額
  1. 聲請補充鑑定:
  • 詳細說明所有可能漏水點
  • 要求完整鑑定報告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告仍有多項可能的抗辯事由,建議:

  1. 積極舉證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符合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之免責要件
  2. 主張原告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請求酌減賠償金額
  3. 必要時聲請補充鑑定,以確保鑑定結果之完整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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