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債務人於債務履行期屆至前,明示將不履行債務者,債權人得於期前解除契約。本案租客於租期開始前表示解約,應構成預期違約。
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為雙務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本案租約尚未開始履行,租客提前表示不履行,房東應有權依法主張權利。
若租客已將物品存放於房屋內,可能構成民法第455條之使用借貸關係,房東應給予合理期限請求返還。
房東要求租客於5/20前搬離私人物品之要求,應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5條關於契約終止後地上物處理方式之精神。
對房東建議:
具體執行步驟:
關於租約解除事宜,建議房東接受租客解約,但可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考量私人物品處理可能涉及使用借貸關係,建議給予租客合理期限搬離物品,並以書面約定具體搬離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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