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財產清算與債權人權益處理

電腦經銷商人甲因經商失敗負債新台幣(下同)二億餘元,計有債權人A、B、C、 D、E、F、G、H等八人,而甲之財產僅有市價900 萬元之X土地一筆、未上市之 Y公司股票50 張及於A銀行之活期存款 100 萬元,A銀行對甲有市價100 萬元電腦 之交付請求權。B對於甲有已屆清償期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 600 百萬元,並於甲所有 之X地上設有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1000 萬元抵押權為擔保。C則基於承攬契約對甲有 五千萬元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並已訴請法院判決命甲給付之。D則對甲有已罹於時效 之借款債權100 萬元。E為稅捐機關對甲有已罹於時效之稅款債權 50 萬元。F則對甲 有於民國116 百年2 月3 日始屆清償期之債權500 萬元,G對甲有200 萬元之債權, 並由乙為該債務之保證人迭經催討甲均置之不理。H則對甲有 600 萬元元之債權並已 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B可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甲破產?如B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甲破產,是否發生 中斷其債權時效進行之效果? 二、若法院宣告甲破產,其對於C之訴訟程序有無影響?若C並未對於甲提起清償承 攬報酬之訴,卻由C之債權人乙依據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C向甲提起清償 債務之訴,該訴訟中如C亦受破產宣告,則於該代位訴訟程序有無影響? 三、A、D、E、F是否可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四、若H並未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則其於甲之破產程序終結後,可否以系爭確定 之支付命令對於甲之財產強制執行? 五、若甲聲請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與債權人成立和解,和解條件為全體權人對甲減免 1 百分之40 受償,且嗣後甲依和解條件對債權人履行清償完畢,已對G清償 120 萬 元。則G向保證人乙請求殘餘未能受償之80萬元時,乙能否以甲同意減免受償 之和解條件為理由,主張該 120 萬元債權已全部歸於消滅而拒絕G之請求?理由 何在? 六、承上題,若保證人乙不拒絕G之請求而之請求而對G清償 80 萬元時,乙得否向甲 請求償還該80萬元?理由何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電腦經銷商甲因經商失敗,負債約2億元,現有財產包括:

  1. X土地(市價900萬元)
  2. Y公司未上市股票50張
  3. A銀行活期存款1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B聲請破產之適法性及時效影響

  1. 聲請破產之適法性:
  • 依破產法第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 甲現有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應符合破產要件,B應可向法院聲請宣告甲破產。
  1. 時效中斷效果:
  •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單純聲請破產並非法定中斷時效事由,應待申報破產債權時始生時效中斷效力。

二、對訴訟程序之影響

  1. C之訴訟程序:
  • 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 C應停止訴訟程序,改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1. 代位訴訟之影響:
  •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C受破產宣告後,代位權行使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三、債權申報之可能性

A、D、E、F均應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 A之物之交付請求權可轉換為金錢債權申報
  • D、E之已罹於時效債權仍可申報
  • F之未到期債權可提前申報

四、保證責任與求償權

  1. 保證人責任:
  • 和解減免不當然及於保證人乙
  • 乙仍應對G負擔原保證責任
  1. 保證人求償權:
  •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乙清償後可向甲行使求償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
  2. 訴訟當事人應注意程序中止效果
  3. 保證人應審慎評估和解對其權利義務之影響

肆、結論

  1. 考量甲已無力清償債務,建議債權人循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2. 建議各債權人注意債權申報期限,以免權利受損
  3. 保證人乙應注意和解條件對其權利義務之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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