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賭博場所聚賭糾紛

未成年人 打麻將被抓沒賭錢但最輸的要付台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參與麻將遊戲,雖聲稱無直接賭博行為,但約定最輸的人需支付台費(場地使用費)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雖聲稱無涉及賭博,但約定最輸的人支付台費之行為,應可能構成變相賭博,因具有財物得喪之性質。
  • 若場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應可能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二、行政責任

  1. 社會秩序維護之規範
  • 場所管理者容許未成年人進入從事可能涉及賭博行為之場所,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相關規定。

三、民事責任

  1. 行為能力之限制
  • 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支付台費之約定若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該法律行為效力應可能受影響。

參、處理建議

  1. 對未成年人:
  • 建議立即停止參與此類活動
  • 避免進入可能涉及賭博之場所
  • 若已支付台費,建議告知法定代理人處理
  1. 對場所管理者:
  • 應嚴格審查進入者之年齡
  • 避免容許未成年人參與可能涉及賭博性質之活動
  1. 對法定代理人:
  • 加強對未成年子女之監督
  • 注意子女參與休閒活動之性質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建議未成年人應立即停止參與此類活動,並由法定代理人加強監督。同時,場所管理者應注意未成年人進出之管理,以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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