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遭控告傷害罪,被害人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重器挫傷」,但被告主張未使用任何武器。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考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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