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2

本票債權執行時效抗辯案

甲執有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本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執行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發給債權憑證。嗣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財產,乙為時效抗辯,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訴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面額新台幣100萬元,到期日為89年1月1日
  2. 甲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於90年1月1日取得債權憑證
  3. 甲於94年7月1日以債權憑證再度聲請執行
  4. 乙提出時效抗辯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名義之效力

  1.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效力應為10年,自90年1月1日起算至100年1月1日止
  2. 甲於94年7月1日聲請執行時,該債權憑證仍在有效期間內

二、時效中斷效果

  1. 甲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已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2. 取得債權憑證後,應重新起算新的時效期間
  3. 第二次執行聲請時,新的時效期間尚未完成

三、乙之異議主張

  1. 乙提出時效抗辯,應不足以作為撤銷強制執行之理由
  2. 執行名義仍在有效期間內,且未逾法定時效

參、處理建議

  1. 乙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不應准許
  2. 建議執行法院應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3. 如乙有其他實體上抗辯事由,應循其他救濟程序主張

肆、結論

考量本案執行名義仍在有效期間內,且時效尚未完成,乙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無理由。建議:

  1. 駁回乙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2. 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3. 如有其他爭議,應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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