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執有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本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執行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發給債權憑證。嗣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財產,乙為時效抗辯,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訴有無理由?
考量本案執行名義仍在有效期間內,且時效尚未完成,乙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無理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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