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避免其所有之房子被債權人查封,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房子以買賣方式過戶在乙之名義下,約一年後乙將該房子出售給不知情之丙,並已完成登記。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丙非明知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有輕過失而不知時,甲可否向丙請求該房子之返還?若丙非明知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為重大過失而不知時,甲可否向丙請求該房子之返還?(二)若丙又將該房子出售予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之丁,並已完成登記時,甲可否向丁請求該房子之返還?
甲為規避債權人查封,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房屋以買賣方式過戶登記於乙名下。一年後乙將該房屋出售並過戶登記予丙(分別討論丙有輕過失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其後丙又將房屋出售過戶予知悉甲乙通謀情事之丁。
丙有輕過失之情形:
丙有重大過失之情形:
若丙為輕過失:
若丙為重大過失:
對甲之建議:
對丙丁之建議:
關於丙有輕過失之情形:
關於丙有重大過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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