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2

快遞業務經理代班送貨肇事責任歸屬

甲為A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快遞業務招攬工作,某日因貨車司機乙臨時生病,甲乃代班運送戊之貨物,詎料於“順便”載送小孩上學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於運送途中復與丁駕駛之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車損,甲、丁兩人雙雙送醫急救,戊之貨物全毀,嗣經鑑定確認碰撞純屬丁之過失所致。試問:(一)甲、丙、戊各得如何主張權利?(二)A公司辯稱伊與甲業務經理間係存在委任關係,並非甲之僱用人,故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三)丙因甲誠懇認錯,乃向甲表示免除賠償責任,但保留對於A公司之全部請求權,問丙得否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業務經理甲代班運送貨物時發生兩起事故:

  1. 載送小孩上學途中撞傷路人丙
  2. 與丁駕駛小客車碰撞,造成車損及人員受傷,戊之貨物全毀

貳、法律分析

一、各方當事人權利主張分析

  1. 甲之權利主張: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得向丁請求因車禍受傷之損害賠償。
  1. 丙之權利主張: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應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得向A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1. 戊之權利主張: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應得向丁請求貨物毀損之損害賠償。

二、A公司與甲之法律關係分析

A公司主張與甲為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此抗辯應不成立:

  • 甲為業務經理,受A公司指揮監督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A公司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A公司賠償後,依同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三、丙免除甲之責任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故:

  • 丙免除甲之責任但保留對A公司之請求權,A公司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 此免除不影響丙對A公司之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1. A公司應承認與甲間為僱傭關係,依法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建議A公司與丙進行和解談判
  3. A公司得於賠償後,向丁行使求償權
  4. 建議A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制度

肆、結論

  1. 關於甲撞傷丙之事件,A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2. 考量丙已免除甲之責任但保留對A公司之請求權,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A公司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3. 關於與丁之車禍,因純屬丁之過失,甲及A公司得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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