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被繼承人(母親)未立遺囑情況下,三名子女對房屋之繼承權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案三名子女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應有繼承權。
若母親生前未以遺囑明確指定房屋歸屬,且:
則該房屋應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各自取得應有部分。
建議確認下列事項:
後續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母親未立遺囑指定房屋歸屬,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該房屋應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建議三位子女先行協議分割方式,必要時可聲請法院進行遺產分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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