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頂樓違法加蓋之爭議,需探討:
建築許可部分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頂樓加蓋未經許可,應屬違法建築。
行政處罰部分 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擅自建造者,應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違建戶占用公寓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變更建築物構造應依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合法程序即占用共用部分,應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依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行使當事人能力,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處理違建事宜。
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考量本案違建行為可能涉及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違反,建議管理委員會應先依法向違建戶進行勸導,若不從則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公寓大廈之合法使用及全體住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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