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內部整修,要求員工二擇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因公司內部整修而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應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或取消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以下原則:
本案公司因內部整修而強制員工請特休或放無薪假:
考量本案公司要求員工強制請特休或放無薪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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