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任職約一個月,遭雇主以不適任為由無預警解雇,無明確理由說明及客觀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應踐行預告程序。本案雇主未經預告即解雇,應屬違法解雇。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本案雇主未進行適當評鑑即逕行解雇,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雇主應具體舉證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本案任職僅一個月即認定不適任,評估期間過短,難以客觀判斷工作能力。
依比例原則,解雇應為最後手段。雇主應先採取教育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較溫和措施,而非直接解雇。
考量本案雇主之解雇行為可能涉及程序違法及實質不當,建議透過調解程序爭取應有權益,要求雇主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如調解不成,可進一步提起訴訟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