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解雇之勞資爭議

無客觀理由,也無明確的緣由,即被以不適任解雇。任職時間約一個月。請問在調解時,資方可能違反什麼法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任職約一個月,遭雇主以不適任為由無預警解雇,無明確理由說明及客觀依據。

貳、法律分析

一、解雇程序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應踐行預告程序。本案雇主未經預告即解雇,應屬違法解雇。

  2.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本案雇主未進行適當評鑑即逕行解雇,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二、解雇實質正當性

  1. 雇主應具體舉證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本案任職僅一個月即認定不適任,評估期間過短,難以客觀判斷工作能力。

  2. 依比例原則,解雇應為最後手段。雇主應先採取教育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較溫和措施,而非直接解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於調解時主張:
    • 要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請求資遣費
    • 要求雇主提出具體不適任事證
  2. 證據準備:
    • 蒐集工作表現相關證據
    • 保存解雇過程之通知或對話紀錄
    • 留存教育訓練或工作指導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解雇行為可能涉及程序違法及實質不當,建議透過調解程序爭取應有權益,要求雇主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如調解不成,可進一步提起訴訟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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