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未確實執行勞工出勤紀錄管理,雖有每日上下班紀錄,但缺乏實質打卡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出勤紀錄可包括:
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應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然而,若無實質打卡行為,此推定效力可能受到質疑。
行政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30條第5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建議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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