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部分工時員工,因懷孕後公司單方面取消已排定的工作班表,理由是不願承擔懷孕員工的風險,致影響當事人工作權益。
雇主取消已排定班表之行為,應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所禁止之差別待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受僱者因第11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
證據保全
尋求救濟
請求權利回復
關於雇主取消班表之行為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建議當事人:
考量雇主行為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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