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適格性問題,特別是關於公司代表是否得擔任主任委員之疑義。
依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主任委員應具有核准記帳憑證之職權,顯示其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重要法定代表人。
依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7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定期向勞動部提交:
主任委員應負責監督:
公司代表若擔任主任委員,可能產生下列疑慮:
組織面建議:
程序面建議:
實務運作建議:
考量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相關法規精神,建議主任委員職務應由非公司代表擔任,以確保委員會運作之獨立性及維護勞工權益。惟實際運作仍應依據個別企業情況,在符合法規前提下作適當調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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