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福會主委資格爭議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是否可由公司代表擔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適格性問題,特別是關於公司代表是否得擔任主任委員之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主任委員之法律地位

依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主任委員應具有核准記帳憑證之職權,顯示其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重要法定代表人。

二、主任委員之權責

  1. 依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7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定期向勞動部提交:

    • 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2. 主任委員應負責監督:

    • 財務報表之編製
    • 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
    • 法定文件之申報

三、利益衝突之考量

公司代表若擔任主任委員,可能產生下列疑慮:

  1. 決策獨立性可能受影響
  2. 勞工權益之保障可能不足
  3. 委員會運作之自主性可能受限

參、處理建議

  1. 組織面建議:

    • 建議主任委員應由非公司代表擔任
    • 確保委員會決策之獨立性
    • 維護勞工福利之本質
  2. 程序面建議:

    • 應依法定程序選任主任委員
    • 建立完整之選任紀錄
    • 確保選任過程公開透明
  3. 實務運作建議:

    • 建立明確之利益迴避機制
    • 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 定期檢討委員會運作情形

肆、結論

考量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相關法規精神,建議主任委員職務應由非公司代表擔任,以確保委員會運作之獨立性及維護勞工權益。惟實際運作仍應依據個別企業情況,在符合法規前提下作適當調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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