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資方向學徒收取學費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是否違反相關法規與勞動權益保障。
依據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訂定職業訓練計畫並編列預算。事業機構應承擔職業訓練費用,而非向受訓者收取費用。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可見法律設有雇主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機制。
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第11條規定,事業機構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若未達規定比率,應將差額繳交職業訓練基金。
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未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者,視同未辦理職業訓練,應繳交差額至職業訓練基金。
考量資方向學徒收取學費的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且現行法規明確規定職業訓練費用應由事業機構負擔,並設有政府補助機制,建議資方應依法辦理職業訓練,停止向學徒收取任何形式之訓練費用,以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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