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員工在學徒期間繳交學費的合法性問題,需檢視其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據此,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要求繳交學費可能違反此一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以學費名義預扣工資,應屬違法行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4條規定,技術生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同條第3項明定:「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考量雇主要求員工在學徒期間繳交學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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