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匯入公司帳戶,公司以簽署和解書作為給付條件,要求勞工先行簽署後才願意將款項轉給勞工的爭議案件。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職災保險給付應屬勞工個人權益,其目的在於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
公司將職災給付匯入公司帳戶並要求簽署和解書之行為,應違反職災保險制度之立法目的。
職災保險給付之計算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此為法定給付,公司不應以和解書作為給付條件。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助。
考量本案公司要求簽署和解書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建議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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