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商城裡的一個餐飲櫃位(XX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正職,有天工作時不小心將發票捲紙換成信用卡捲紙,導致開錯的那些發票都是無效的。事後商城管理方以「一張500元,共開錯20張,總額10000元」的罰緩罰我上班的櫃位店。我想問: 1.如果公司讓我賠這10000元合理嗎? 2.如果之後有客人帶著開錯但有中獎的發票回來店裡領中獎金額,我也要負擔此費用嗎?
當事人於商城餐飲櫃位工作期間,因作業疏失將發票捲紙誤換成信用卡捲紙,導致開立無效發票20張。商城管理方對櫃位店開立罰緩新台幣10,000元(每張500元)。當事人詢問公司要求個人賠償之合理性,以及後續若有顧客持無效但中獎發票求償時之責任歸屬。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應不得逕自從工資中扣除該筆罰緩金額。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先由雇主承擔對外之賠償責任。
針對罰緩賠償:
針對可能的中獎發票問題:
關於10,000元罰緩賠償,考量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建議透過協商方式處理,並要求雇主提出實際損失證明。
關於後續中獎發票賠償問題,應由雇主先行對外承擔責任,如欲向員工求償,需循法定程序辦理,不得逕自扣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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