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中小型企業,未上市、上櫃) 任職一年後,老闆詢問公司要開新店面,是否要認股 當時簽了一份認股合約,合約內容除協定認股金額、佔比以外,有條款載明,於認股、領取分紅此合約協議期間內不得離職,如離職則需賠償一定金額給老闆,且不得請求退回當初認股所投入的金額。 但因簽了這份合約之後,工作壓力過大,目前想另找其他工作,卻礙於此合約的條款,除了無法取回認股金額,還需額外賠償老闆10幾萬 所以想請問簽了這份合約,想離職就只能賠錢了嗎?
當事人於任職公司一年後,應老闆要求簽訂認股合約,合約主要內容包含: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若契約條款係由一方預先擬定,且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本案認股合約中限制離職並要求賠償之條款,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違約金過高之調整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要求賠償10幾萬元之違約金,可能已逾越合理範圍,應可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
工作權之保障 限制勞工離職自由之約定,可能已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且對勞工造成不當限制。
認股金返還問題 不得請求返還認股金之約定,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且有違公平原則。
考量本案認股合約可能涉及顯失公平及違約金過高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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