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薪資簽收單效力與離職後請求爭議

請問文件簽收單或是薪資簽收單,名字是勞工親簽的,但日期或金融是他人代填,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呢? 勞工在離職後,才說證件和薪水沒拿到,要僱主給付或返還,請問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爭點:

  1. 文件或薪資簽收單上勞工親簽但日期或金額由他人代填之法律效力問題
  2. 勞工離職後主張未收到證件和薪資之請求權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簽收單效力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簽收單之效力判斷:

  • 勞工親簽部分應具有法律效力
  • 他人代填部分若經勞工知悉並同意,應不影響簽收單整體效力
  • 若勞工不知情或未同意代填內容,雇主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實際給付

二、離職後請求權分析

  1. 證件返還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工應有權請求返還相關證件
  • 此項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
  1. 薪資給付請求: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等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薪資請求權應於五年時效內行使
  • 若有簽收憑證,勞工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未實際受領

參、處理建議

  1. 對雇主建議:
  • 應保存完整薪資給付憑證
  • 避免由他人代填簽收單內容
  • 建議採用銀行轉帳等可追蹤之給付方式
  1. 對勞工建議:
  • 簽收前應確認所有內容
  • 保留相關憑證影本
  • 如有爭議應及時提出

肆、結論

  1. 關於簽收單效力,建議視勞工是否知情同意他人代填內容而定,若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2. 考量離職後請求權,建議:

  • 證件返還得隨時請求
  • 薪資給付請求應於5年時效內為之
  • 雙方應保存相關憑證以利舉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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