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移工4月中偷跑回公司,行李都拿走了,4月底公司代他與我方解約,解約後再向我方提出說未領取護照,要求返還。 3月初就已將護照給移工了,但移工堅持說沒有,請問僱主是否有任何法條可以主張呢?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留或保管移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本案僱主表示已於3月初交付護照,應符合法律規定。
若移工虛偽主張未收到護照,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本案中:
考量本案移工可能涉及不實陳述,建議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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