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用糾紛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對方控告我們佔有她的土地,要我們把房屋佔有部分拆除,另外不當得利償還五年的租金,房子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還是我阿公,都沒去做變更,我阿公已經過世很久了,在爸爸也過世後就去辦理拋棄繼承, 佔有期間經過三代了,應該也超過40年,現在才來說這樣的事,我們全部不知道房子佔有對方土地這件事,目前沒有住在那邊,請問應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房屋佔用他人土地,佔有期間已超過40年,歷經三代
  2. 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為已故祖父
  3. 當事人已對父親遺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4.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除房屋佔有部分及不當得利返還五年租金
  5. 當事人目前未居住使用該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時效取得所有權分析

  1. 依民法第769條規定,占有土地達20年以上,且為和平、公然、繼續及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者,應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2. 本案佔有期間已超過40年,若能證明符合和平、公然、繼續及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之要件,應可主張時效取得

二、繼承權問題分析

  1. 當事人已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應確認拋棄繼承之效力及範圍
  2. 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拋棄繼承效力及於其應繼分

三、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1.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五年租金,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檢視
  2. 返還範圍應以現存利益為限
  3. 可能涉及時效抗辯問題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建議立即蒐集下列證據:
    • 歷年繳納房屋稅證明
    • 水電費繳費單據
    • 鄰居證詞
    • 相關航照圖或地籍圖
    • 其他可證明長期佔有之文件

二、法律程序建議

  1. 優先考慮調解程序:
    • 向地方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2.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確認之訴:
    • 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 提出抗辯事由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佔有期間已逾40年,應可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2. 建議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3. 關於拋棄繼承之效力,建議確認其範圍及影響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個案情況並提供訴訟策略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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