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詐騙集團騙取銀行及郵局帳戶作為人頭戶使用,目前帳戶已被金融機構列為警示戶。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若被認定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可能需與其他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對違反規定者已開立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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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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