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後遺有不動產(土地與房屋),繼承人包含: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3位子女屬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母親應與子女平均繼承。
若有繼承人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
若全體繼承人均接受繼承:
若配偶拋棄繼承:
本案應依民法規定,由配偶與三位子女共同繼承不動產,除非有人拋棄繼承,建議儘速確認各繼承人意願並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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