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我想諮詢的問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的申請入學考試教授(口試評分委員之一),實際參與了考生丙的口試並完成評分。評分當日結束後,系所主任乙(並未實際參與該場口試或評分),透過助理轉達,表示「需變更丙的口試成績」。甲在不知具體變更分數內容的情況下,於評分單上簽名,該簽名表單交由助理轉交乙,後續由乙填寫分數並交回系統。原始給分與最後送出的成績不一致,且真正填寫送出之評分結果的並非實際口試委員。 乙事後主張,此項變更是因另外兩名口試委員委託他代為變更甲的評分結果。 想請問兩個問題: 在乙未出席評分、也並未親自向甲說明須變更成績(僅透過助理)的情況下,甲簽名的行為是構成對更改文書的合法授權? 這樣的事件是否會構成法律問題? 謝謝
本案涉及國立大學申請入學考試評分過程中的成績變更爭議:
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甲雖親自簽名,但在不知變更內容的情況下所為之簽名,應不構成有效授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可能得主張其簽名行為係遭受誤導而為之意思表示。
依大學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本案變更成績的程序應已違反此原則。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考生丙因此受有損害,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考量甲的簽名行為係在不知變更內容的情況下為之,應不構成對更改文書的合法授權。
本案涉及:
建議相關人員應依法處理,以維護考試制度之公平性及考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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