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入學口試成績遭未經授權變更爭議

您好,以下是我想諮詢的問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的申請入學考試教授(口試評分委員之一),實際參與了考生丙的口試並完成評分。評分當日結束後,系所主任乙(並未實際參與該場口試或評分),透過助理轉達,表示「需變更丙的口試成績」。甲在不知具體變更分數內容的情況下,於評分單上簽名,該簽名表單交由助理轉交乙,後續由乙填寫分數並交回系統。原始給分與最後送出的成績不一致,且真正填寫送出之評分結果的並非實際口試委員。 乙事後主張,此項變更是因另外兩名口試委員委託他代為變更甲的評分結果。 想請問兩個問題: 在乙未出席評分、也並未親自向甲說明須變更成績(僅透過助理)的情況下,甲簽名的行為是構成對更改文書的合法授權? 這樣的事件是否會構成法律問題?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國立大學申請入學考試評分過程中的成績變更爭議:

  1. 甲為口試評分委員,實際參與考生丙的口試並完成評分
  2. 系所主任乙未參與該場口試,透過助理要求變更丙的口試成績
  3. 甲在不知變更內容下於評分單簽名,由助理轉交乙填寫分數
  4. 最終送出的成績與甲原始評分不一致
  5. 乙主張係受其他口試委員委託代為變更甲的評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甲雖親自簽名,但在不知變更內容的情況下所為之簽名,應不構成有效授權。

  2.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可能得主張其簽名行為係遭受誤導而為之意思表示。

二、行政責任

依大學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本案變更成績的程序應已違反此原則。

三、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考生丙因此受有損害,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立即:
  • 以書面方式向校方說明實情
  • 保全相關證據文件
  • 要求更正成績
  1. 學校應:
  • 立即展開調查
  • 檢視評分程序合法性
  • 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肆、結論

  1. 考量甲的簽名行為係在不知變更內容的情況下為之,應不構成對更改文書的合法授權。

  2. 本案涉及:

  • 招生考試公平性
  • 考生權益保障
  • 行政程序正當性

建議相關人員應依法處理,以維護考試制度之公平性及考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