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侵犯肖像權求償案

無故成為陌生人直播上網的主角如何請求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當事人未經同意遭陌生人於網路直播平台進行未經授權之直播拍攝,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刑事責任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法目的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2. 直播行為涉及個資法規範

  • 未經同意蒐集個人影像資料
  • 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處理及利用
  • 應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要求行為人「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二、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保護人格權
  • 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1. 平台業者責任
  • 依個資法第12條規定,若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平台業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 應建立個資保護機制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全證據,包含直播內容、時間、平台資訊等
  • 向直播平台提出申訴,要求下架相關內容
  • 依個資法第11條提出停止處理利用之請求
  1. 法律行動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 必要時提出刑事告訴
  1. 預防措施
  • 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 及時制止未經授權之直播行為
  • 保留相關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經同意之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建議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透過民事訴訟及行政檢舉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平台業者應依法善盡個資保護之責,避免類似情事持續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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