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他人未經同意進行直播拍攝,侵犯其肖像權,擬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行為人將直播影片進行散布或播送,應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之加重處罰規定。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當事人應可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應可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建議及時提出告訴。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求償方案,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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