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以男女朋友身分一起共同買了預售屋,預售屋簽約時以共同聯名方式簽約購買,所有資金及金流都是各出一半,要如何如何擬定協議書清楚說明雙方共同各出資一半、共同購買,日後預售屋轉為成屋時,可能會過戶到一人名下,但所有的支出款項都是兩人各出資一半,對這個房子各擁有一半的所有權的協議書,希望可以確保雙方出資金額並給予保障,請問擬定這樣的協議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當事人以男女朋友身分共同購買預售屋,簽約採聯名方式,雙方各出資50%。當事人欲擬定協議書以確認: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本案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尚未成立婚姻關係,應可依一般契約自由原則訂立協議。
若雙方未來結婚,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若維持男女朋友關係,可參照民法第1031條有關共同財產制之精神,約定雙方對該不動產各享有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
考量雙方目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建議以一般契約方式訂立協議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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