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以男女朋友身分一起共同買了預售屋,預售屋簽約時以共同聯名方式簽約購買,所有資金及金流都是各出一半,要如何如何擬定協議書清楚說明雙方共同各出資一半、共同購買,日後預售屋轉為成屋時,可能會過戶到一人名下,但所有的支出款項都是兩人各出資一半,對這個房子各擁有一半的所有權的協議書,希望可以確保雙方出資金額並給予保障,請問擬定這樣的協議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雙方各出資50%購買預售屋,應符合共有關係之要件。依同條第2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雙方既已明確約定各出資50%,應可明確認定雙方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雙方擬定之協議書,只要符合下列要件,應具有法律效力: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若未來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可考慮成立信託關係,以保障他方權益。
協議書核心內容建議:
權益保障措施:
關於雙方擬定協議書確認產權及出資比例事宜,應可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成立有效契約。建議透過正式書面協議並經公證方式進行,以確保雙方權益。若將來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可考慮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成立信託關係,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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