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惡意影響營運之資遣費爭議

請問剛接手一間新公司 舊員工再故意造成營運上的不妥 有辦法可以直接資遣他嗎 還是一定要付資遣費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公司新任雇主面對舊員工故意造成營運不妥之情形,詢問是否可直接資遣及資遣費給付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承續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新雇主應承認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二、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依據

  1. 一般性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若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若員工有下列情形,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三、資遣費給付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資遣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應詳實記錄員工不當行為之具體事證
  • 保存相關文件、通知及懲處紀錄
  1. 程序建議
  • 若欲依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應於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建議先以書面警告並給予改善機會
  • 確認是否符合工作規則之懲戒程序

肆、結論

  1. 若能證明員工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之情形,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2. 若無法證明符合第12條之要件,但符合第11條之情形,則應:

  • 依法預告終止契約
  • 給付資遣費
  1. 建議謹慎蒐證並完整記錄相關程序,以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鹽水雞攤位兼職勞資協議書審查

擬定了一份勞資協議 想確定內容是否違法,需改進 內容如下: 鹽水雞攤位兼職員工 勞資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雇主(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勞工(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雙方本於平等自願及誠信原則,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於甲方工作期間之工作內容及管理規範,訂立下列協議條款: ⸻ 第一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以《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為依據,若有牴觸時,依法令優先適用。 ⸻ 第二條、工作性質 1. 乙方以兼職/工讀/計時形式受雇,於甲方之鹽水雞攤位協助餐點處理、攤位清潔、顧客服務、備料等相關事宜。 2. 工作地點:依甲方攤位實際營業位置而定。 ⸻ 第三條、工作期間與試用期 1. 本工作為不定期契約。 2. 乙方之試用期為三個月,於到職滿一個月後將由甲方進行考核。若評估未達標準,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3. 若乙方未滿一個月即自行離職,須繳交新台幣200元整作為行政損失補償,以補貼甲方行政管理及作業成本支出。 ⸻ 第四條、排班與出勤規範 1. 工作時間:每日下午5點至晚上10點,視實際營運狀況可能提前或延後,甲方得彈性調整。 2. 乙方應固定於每週一至週三出勤,週四至週六則依甲方安排之排班為準。 3. 若有請假需求,應於一週前主動安排排假,如因臨時事由,應於當日中午12點前告知;若遇緊急事故,應立即聯繫主管並說明情況,明確告知是否為請假或遲到。 ⸻ 第五條、工作行為及責任 1. 不得遲到早退,出勤需遵守甲方安排。 2. 應確實完成主管交辦之事項,如有遺漏或怠忽,將依情節處理。 3. 對於因疏失導致之損失,乙方須依以下條款負責: ⸻ 第六條、懲處與賠償條款 1. 因乙方行為造成產品無法販售者,須賠償相當於該餐點之市售金額。 2. 若造成餐點缺失或遺漏,應賠償缺失部分之售價。 3. 未完成主管交辦事項,依事件嚴重程度,得予以口頭警告、扣薪或終止契約處分。 4. 忘記或遺留個人物品、外來產品(如外食、飲料、個人物品),甲方概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 5. 無故曠工或未提前告知之遲到,依嚴重程度處理,可能包含: • 口頭警告 • 書面記錄 • 終止契約並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如造成營運中斷或人力缺口)。 ⸻ 第七條、重大違規行為處理 以下情節視為重大違規,將立即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追責賠償: 1. 因人為疏失導致器具、設備重大損壞,須依商品原價折舊後進行賠償。如造成傷害,本單位不負責任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2. 未遵守衛生規定(如未戴手套、未清潔檯面)導致消費者食安問題,依法追究。 3. 多次無故曠職且不讀不回訊息通知者,視為蓄意棄職處理。 4. 多項細節違規,對營運造成重大損失者。 ⸻ 第八條、其他 1. 未約定之事項,雙方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必要時得參照勞動相關法令處理。 2. 甲方得依實際營運需求增補或修改本協議內容,將另行通知乙方簽署補充條款。 ⸻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 簽署地點: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甲方(雇主):________(簽名或蓋章) 乙方(員工):________(簽名)

2025-06-1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